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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成人高考《民法》第三章串讲笔记2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5-30

以下内容为“湖南成人高考《民法》第三章:自然人”的串讲笔记,希望考生们收藏本网站并持续关注,定期复习。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入的同意。

《民法通测)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面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为了帮助报名湖南成人高考的考生们更加有条理的复习,我们将各科考试的串讲笔记进行分门归类整理,并保持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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