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公布2022年专升本招生简章,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均与2021年相同;
第二,招生计划将在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招生简章全文
南华大学2022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大学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成立于1958年的全日制公立综合性大学。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学校代码:10555。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南华大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升本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四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具体负责专升本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南华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六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含免试生)可报名参加我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二)在湖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2022年6月30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应届毕业生;或湖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在校及入伍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报名前还没有解除处分的。
(二)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仍处于停考期的。
(三)考生未达到报考相应专业的体检标准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若入学后,发现弄虚作假者,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七条 2022年学校专升本招生专业为:矿物加工工程、矿物资源工程、资源勘查工程三个专业;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计划、脱贫家庭毕业生计划、免试计划三种类型。本校招生计划将在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八条 2022年专升本考试由学校教务部自行命题、自行组织考试。考试大纲以学校教务部官网公布为准,学校教务部官网网址:https://jwc.usc.edu.cn/。
第九条 考试科目
第十条 考试考核方式
按普通类考生和免试生分类进行。普通类考生参加考试,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每门课程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免试生参加考核,考核方式由学校教务部另行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测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荣立军队三等功及以上的免试生免于参加考核。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分类进行”的机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免试生录取按照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湘教发〔2022〕3号)相关规定执行,4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对普通类考生的录取,按照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脱贫家庭毕业生的录取,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常规录取率10个百分点的比例,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2022年6月上旬在学校教务部官网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之后,学校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湖南省考试院备案。7月5日前,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将学校提交的拟录取名单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根据核查结果办理最终录取手续,学校对办理最终录取手续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资格复查和体检不合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学校专升本学生学制为两年,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学历管理,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本科学校学习两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 号)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具体缴费标准在《新生入学须知》中予以告知。
第二十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咨询联系电话(传真):0734–8281632;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734–8578163。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南华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
2022年2月25日